在这个繁忙多彩的时代,劳动者是城市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基石。他们用不畏烈日与寒风,用辛勤的汗水为社会进步贡献着力量。然而,有些人却利用他们的善良与勤劳,恶意拖欠劳动报酬,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挫伤劳动者积极性,破坏社会诚信。
来看看一起恶意拖欠工人劳动报酬案例所承担的后果……
(以下用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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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卫青云以其名下的公司承包了某企业的三个工程项目,期间从该企业收到总计96.6万元的工程款。然而,卫青云未能如期将上述款项支付工人工资,导致工人罢工,工程被迫中断。因此,企业决定解除与该公司的施工合同并完成结算。
2015年12月,一些主要的施工工人陆续向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过调查,2016年1月5日,卫青云签字确认了拖欠工人工资共计21.05万余元的事实。
鉴于被告人卫青云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卫青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有话说
本案例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拖欠工资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为人将承受严重后果。
我国法律明确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任何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或逃避支付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一些企业或雇主却无视法律挑战底线,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最终不仅遭人唾弃,还会面临法律严惩。
如何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发生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原标题:《说法 | 一起案例带你了解拖欠工资背后的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