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申诉权是党员、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申诉复查工作是对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的再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重要体现。笔者结合实践经验,按照办理申诉案件的一般流程,梳理总结了办好申诉案件的十个关键词。
准确受理
申诉受理是办理申诉案件的起点。对于收到的申诉信件等有关材料,申诉办理部门应当认真审阅,进行初步审核,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主要是从主体条件、受理范围、申诉时限和申诉材料是否齐备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应当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办理的申诉,提出受理建议。对不需要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经领导同意后,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转办。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诉,转信访部门处理。
细致梳理
梳理是指要认真细致梳理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申诉书是申诉人对已生效处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的书面材料,是申诉人申诉请求的载体。通过梳理申诉书,明确申诉事项、理由和具体请求,对内容较为冗长繁复的部分,要予以概括归纳,力求做到全面、准确、清晰。
全面审核
对原案进行全面审核是办理申诉案件的基本原则,也是做好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工作的重点。审核主要是指书面审核,要通过审核全面掌握原案处理情况和申诉办理情况,重点查明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原案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理是否恰当等。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制作阅卷笔录和证据摘录等材料,将重点归纳摘录,对存在的疑点、问题予以记录,并写明卷号、页码,便于查对。
充分沟通
沟通是指与有关机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全面快速掌握申诉人以及原案办理情况。一方面,要听取原案审查调查部门、审理部门对案件情况的意见和情况介绍,全面了解原案情况。另一方面,要就在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原办案部门和承办人员作出说明,必要时也可请其提供未附卷归档的案件有关证据材料等。另外,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走访申诉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沟通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和申诉人情况。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不是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工作的必然程序,要根据审核情况具体把握。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申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线索的,应当进行取证。调查取证应当拟定工作方案,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
申诉谈话
与申诉人进行申诉谈话是保障申诉人申诉权的必然要求。办理申诉案件,一般应当与申诉人见面,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有关问题,制作谈话笔录,并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申诉谈话笔录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实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和请求,是否存在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情形,以及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过程中需要核实的其他问题,并确认申诉人是否撤回申诉。
深入分析
分析是指针对申诉人申诉事项、理由,结合原案认定事实、证据和经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进行回应说明。对于与原处分决定有关的申诉事项及理由,要从事实证据、违纪违法构成、情节、政策法规依据等多个方面进行充分说理,并据此提出分析意见。问责类申诉案件,还应当从责任划分、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对于与原处分决定无关的申诉事项及理由,应当单独加以说明。
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申诉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环节,办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意见。主要承办人应当在集体讨论会议上全面、客观汇报申诉人申诉情况,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情况及意见。与会人员应针对申诉人申诉事项、理由,各自发表意见,综合集体审议的情况,提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结论性意见,并将会议讨论情况如实做好记录。
成文报批
成文报批指的是制作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报告并按程序报批。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报告应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原案处理情况和申诉办理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请求,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意见等内容。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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