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青岛某车辆公司是一家在研发、销售、安装、维修云梯车、清障车、半挂车等特种车领域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司,其在2019年取得涉案“金**宝”商标的商标注册证。2022年,该公司发现被告青岛某重工公司在某搜索引擎上将“金**宝云梯车”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广告宣传,并将“金**宝云梯车”搜索结果链接绑定其官方网站,遂诉至即墨法院。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业务范围均涉及机动车辆销售,被告青岛某重工公司未经“金**宝”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青岛某车辆公司的许可,将“金**宝云梯车”设为某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相关公众在点击搜索结果链接后进入其公司的网站,从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公司网站为原告的官方网站或授权渠道,或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即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后,案件上诉到青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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