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9日,第一财经频道《创时代·直击引领区》上海自贸试验区十周年特别策划专题节目播出,当期主题为“法治创新:为贸易插上自由的翅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俞巍作为特邀嘉宾接受了该节目的采访,与谈上海自贸试验区法治创新。《创时代·直击引领区》节目围绕“制度创新”这一关键词,讲述上海自贸试验区这十年走过的道路,该系列共六集,在第一财经频道和东方财经·浦东频道同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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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自贸试验区的创新探索,涉及到方方面面制度的变化,法律法规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自贸试验区能不能发展好,司法制度的保障和落实是一个重要的前提。自贸试验区发展十年,作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观察者、研究者,一定有许多切身感受,如果用几个关键词来概括一下心中最深的感受,您会选择怎样的关键词?
俞巍:我想到三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是“创新”。建区之初,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所以制度创新是自贸试验区一切改革措施的关键特征,创新发展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这是正常现象。第二个关键词是“接轨”。自贸试验区不断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领域制度性开放,所需要的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要与国际接轨。第三个关键词是“多元”。这是十年来反映在司法领域一个突出特征。一是参与主体多元。自贸区法庭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商事案件1.8万余件,其中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5000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600余件,诉讼主体遍及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二是案件类型多元。自贸试验区发展过程中,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尤其是投资类、贸易类、金融类、知识产权类案件体现了自贸试验区经济发展的特性。三是争议解决方式多元,诉讼、调解、仲裁等不同制度构建起多层次的立体化纠纷解决体系。
主持人: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生效,这是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发展的地方性法律基础。这部条例的创新点在哪,对我国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俞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于2014年8月1日实施,它是全国首部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当时我在上海高院工作,很清楚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征求过法院系统的意见。我认为这部条例有三个亮点:第一,它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体现了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指导思想。第二,它在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综合监管等各方面,充分体现了“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精神。第三,整个条例共9章57条,其中“法治环境”单列一章,而且设置的条文最多,共有11条,足见重视程度。条例规定“依法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司法机构,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这一条,在2013年自贸试验区正式建立仅一个多月,我们浦东法院就在外高桥挂牌成立了自贸区法庭,成为全国最早设置的为自贸试验区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专业法庭。
主持人:自贸试验区在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同时,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法治路径。在这一过程中,您能不能从自身工作出发,为我们讲一讲您所经历过的法治创新案例?
俞巍:我讲一个我们自贸区法庭办的案件,2022年9月在最高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闻发布会”上被专门点到,并入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区建设典型案例”。这是一起外籍人士隐名投资境内公司,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我们知道,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原“外资三法”同时废止。新法改变了原来外资准入审批以及限制国内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如果按照原先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审查标准,判决变更股东之前需要征得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按照新的制度,只要公司的经营领域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而且变更股东获得了公司其他二分之一以上股东的同意,外商主张股东显名的诉请可以获得支持。我们审理的这起案件,及时调整过去的司法审查标准,贯彻落实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的最新精神,在法律适用上对《外商投资法》与《公司法》等规定做了有效衔接,成为《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在同类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首案。该案的审理结果也彰显了中国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中注重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对接的鲜明态度。
主持人:浦东法院在2019年9月正式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机制,打通以往在审判、仲裁、调解三种不同程序之间的隔阂和障碍。您觉得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究竟有什么特色?
俞巍:“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包括诉讼、调解、仲裁在内的多种争议解决方式。从历史上看,以仲裁和调解为代表的纠纷解决方式要早于由法院主导的诉讼方式,但目前实践中,当事人大大小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诉讼的数量还很多。我们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机制,是针对涉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特点进行构建的,也经历了一个逐步探索发展完善的过程。2014年5月,浦东法院正式启动涉自贸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深化拓展,引入外部10家调解机构(常驻有5家),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倡导“调解优先”,引导和促进调解市场形成。2019年,根据中央深改委《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精神,我们从原有的“诉调”二元对接模式,向“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三位一体模式转化,整合多元化解纷资源,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工作机制。这项机制的核心目标在于打通诉讼、仲裁、调解三种不同程序之间的隔阂和障碍,寻找三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充分发挥三种程序的不同优势,使纠纷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三种程序之间进行选择、协调、转换,三方面形成合力,使得各类涉外商事纠纷真正实现“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的良好效果。例如,在一家合伙企业与一家有限公司的公司增资纠纷案中,法院在认定增资协议中仲裁条款有效的前提下,过往的做法就是出具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原告后续是否能够在仲裁机构成功立案,法院并不关心。而通过诉仲对接,可以在“一站式”工作室内与仲裁机构进行连线,确保在法院依法处理该案后,当事人如果需要去申请仲裁,在立案上不存在法律障碍。在该案中,因为明确了纠纷解决的途径,当事人服从法院裁定,在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也顺利完成了在上海仲裁委的立案手续,给当事人寻求救济打通了堵点,吃上了“定心丸”。此外,“一站式”工作室还延伸聚合法律服务资源,将办案中常会遇到的涉外远程公证、外国法查明、专业翻译等机构吸纳进来,最大化便利诉讼服务需求,提高办案办事效率。“一站式”机制,2021年被国家发改委列入浦东新区新一轮在全国推广的25项创新举措之一,2023年入选上海自贸试验区100项创新发展典型案例。
主持人:上海正在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在这个背景下,浦东法院对于仲裁制度有哪些支持?在这方面有哪些制度创新和探索?
俞巍:上海正在打造成为亚太仲裁中心,浦东法院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支持是全方位的,一方面,我们积极贯彻仲裁友好型司法理念,通过“一站式”平台,与仲裁机构完成42起案件的对接,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申请、执行临时措施(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开辟绿色通道,仲裁保全和仲裁裁决的的执行效率,已列入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另一方面,我们精心审理相关典型案件,除之前提到的案件外,还有一起中外当事人之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一起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我们通过积极查明某外国法和香港法,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包括临时仲裁条款的效力)。此外,加强与知名境外商事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也是我们支持仲裁机构发展的重要方式。我们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一直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还走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上海办事处,就涉外商事司法与仲裁衔接中的典型问题(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临时措施申请执行、诉讼与仲裁程序差异等)进行交流探讨,提高诉仲衔接协调度,协同提高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影响力与吸引力。
主持人:自贸区法庭审理了很多涉外商事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如何既维护司法主权,又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的呢?
俞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指出,要加强商事争端等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对外关系法》规定“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缔结或者参加条约和协定,善意履行有关条约和协定规定的义务。”“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在浦东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加强对涉外纠纷管辖权行使、送达、法律适用等环节的研究,准确理解、把握、适用相应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增强涉外商事裁判的国际公信力是做好涉自贸试验区审判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代人民法院从事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中所肩负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浦东法院成功审结了多起适用国际公约规定处理当事人实体争议的案件。以两起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例:在一起注册在区内企业与阿联酋企业的案件中,我们通过层层论证,在准确界定涉案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作出了应当由域外管辖的认定,体现了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准则。该案入选最高法院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在另一起外商独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动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没有争议,但对公约中规定的“期间”性质产生了分歧。我们遵循国际公约通行的解释规则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认定《蒙特利尔公约》本身并未明确“期间”的性质,而是将这一问题交由受案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确定。因此,法官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确定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案的审理,不仅为同类案件的司法适用起到了一定的示范效果,同时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适用有机结合,是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统筹推进的生动实践。
主持人:中央授权立法这几年来,浦东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为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上海两年颁布18部浦东新区法规,走出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创新的新路子,作为身处其中的探路者,俞院长您对这一系列法规出台的过程怎么解读?
俞巍:中央授权上海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不仅是新时代我国地方立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更是为打造浦东引领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给我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是立法机关“开门立法”,自2021年下半年立法启动之初,制定第一批法规时,浦东法院就成立了专班,在市高院的部署指导下,积极参与到法规的立项研究、评估和起草论证工作中去。截至目前,已出台法规和管理措施中,有5部可谓是全程参与、深度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若干规定》《浦东新区促进劳动人事争议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建设若干规定》)。前不久,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被区人大授予基层立法联系点。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作为司法机关,浦东法院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浦东法规的适用:企业破产领域,2022年1月1日法规实施以来,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结28件;适用提名管理人制度16件,其中7件审查指定;适用重整保护制度审结重整案件1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2021年12月1日法规实施以来,我院已对18件案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比《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实施前增长了80%,判赔总额共计2,645万余元,其中惩罚性赔偿部分达1,337余万元,呈现明显增长的态势;行政非现场执法领域,2021年12月1日法规实施以来,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办理“非现场执法”案件,向本院申请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申请90件,我院裁定准许强制执行15件,准许撤回申请75件,行政执法及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工作成效显著。接下来,我们还将参与新的相关立法工作,我们经过反复研究提出的立法项目,有的已经被采纳列入市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中。
主持人:改革实践层层推进,法治建设步步为营,自贸试验区以法治建设引领更深层次的改革。随着涉外商贸的不断深入,接下来相关法治建设怎么才能做到与时俱进和无缝衔接?
俞巍: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提出了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的新举措。《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包括创新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基础制度等改革事项。这里有许多改革的任务,法院是责任部门之一,责无旁贷。工作推进过程中,决不能固步自封,也不能急于求成。总的思路就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求,不断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具体来说,我认为要更新和强化4个理念:一是“积极行使管辖权”理念;二是“维护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理念;三是“平等保护中外主体”理念;四是“善意履行条约协定”理念。
原标题:《直击引领区:法治创新为贸易插上自由的翅膀》